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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14] 參見本院釋字第764號:「⋯⋯是系爭規定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及本院釋字第768號解釋:「⋯⋯其限制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本院釋字第715號解釋:「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亦有助於前揭目的之達成」。
[15] 關於服公職權亦屬憲法工作權保障範疇之見解,另可參見本院釋字第715號解釋葉百修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16] 參見本院釋字第760號解釋。
[17] 參見本院釋字第430號解釋解釋理由書:「⋯⋯軍人負有作戰任務,對軍令服從之義務,固不能與文官等同視之。惟軍人既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倘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自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
[18]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民國32年1月4日修正公布):「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19]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民國48年8月14日制定公布)第22條:「軍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民國48年8月4日制定公布)第21條:「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20]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民國108年5月15日修正):「(第1項)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第2項)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21] 參見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第67小段及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第69小段。
[22] 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115小段。
[23]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84號、第649號、第711號及第778號解釋。
[24]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6條(現行條文,69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規定:「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一、軍官:(一)少尉1至2年。(二)中尉3年。(三)上尉4年。(四)少校4年。(五)中校4年。二、士官:(一)下士1至2年。(二)中士2年。(三)上士3年。(四)三等士官長3年。(五)二等士官長3年」。
[25]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第5條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一、下士、中士、上士50歲。二、士官長58歲。三、尉官50歲。四、校官58歲。五、少將60歲。六、中將65歲。七、上將70歲。」第6條規定:「(第1項)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二、少尉、中尉12年。三、上尉17年。四、少校22年。五、中校26年。六、上校30年。七、少將57歲。八、中將60歲。九、上將64歲。(第2項)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26]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第23條規定:「(第1項)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二、服現役20年以上,或服現役1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第2項)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87年6月5日後退除者為限」。
[2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6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大法官107年12月4日公開說明會相關資料,1_公開說明會之爭點題綱說明資料及相關附件。
[28] 此為85年至107年間之數據。參見大法官108年6月24日下午言詞辯論相關資料(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解釋案),關係機關行政院爭點聲明書,第12頁及附表3。
[29] 教育部統計處,《107學年各級教育統計概況分析》,2019年3月,第2頁。108年應用統計分析最後瀏覽日2019/8/23
[30] 參見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及各級政府機關制定之「廉政倫理規範」等。於特殊公務員尚有其他專法進行限制,例如,法官法第三章「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31] 相關退撫制度規劃之不當情形,參見本院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退撫制度之沿革」。
[32] 參見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第116小段。本院釋字第781號及第783號解釋亦有相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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