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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嚴格來說,系爭規定並未限制退伍除役人員之職業自由,該等人員如欲就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並無任何主、客觀資格之限制,即使任教後,於其工作時,亦無任何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23]。系爭規定僅係於滿足一定條件時,停止退伍除役人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最終的結果仍係影響其財產權。故系爭規定是否構成對於退伍除役人員之職業自由之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尚有疑問。
是以,如欲依第781號解釋多數意見所採之平等權審查標準,亦應以服公職權衍生之財產權為據,討論系爭規定究係如何限制服公職權所衍生之財產權,而構成差別待遇,進而分析其所採之分類標準是否具備合憲性基礎,始屬正確。
此外,多數意見認為:「因退伍除役人員多為中高年齡族群,上開規定適用結果實際係對此等受規範對象之工作權,構成主觀資格條件之限制,使其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查軍職與一般公務人員相較,具有特殊的升遷年資規定,亦即如欲晉任較高之軍階,須經過一定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24],而於各軍階中,均有服役年齡及最大服役年限之限制[25]。一般軍士官任官之年齡,如以22歲為基準,復依系爭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26],滿足任官滿20年之要件,始能取得終身退休俸,則最快42歲即可退伍[27]。甚而,因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系爭條例第23條第2項參照)。如以就讀中正預校國中部之人民而言,僅於30餘歲即滿足服役20年之條件。
加以國軍配合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以來,人數銳減,升遷管道有限,如未能在停年期間內及早升至較高之官階,多半會志願退伍,以儘早從事其他工作,導致實際上軍人平均退役年齡僅約42至43歲[28]。相較於105至107年間大專院校50歲以上教師分別占52.2%、54.4%及56.6%而言[29],該等人員於大專院校教師之群落中,是否真屬於「中高齡就業」人員,恐未必然。
三、結論──政府欠受改革不利影響之軍公教一個道歉
於三種年金改革當中,對於軍人退撫制度的改革,可謂影響幅度較低,配套措施亦較完整。對於此種立法方式,當是基於軍職本身的特殊性所致。武職公務人員,於和平的年代顯得退撫條件過於優渥,如細思之,真能在戰場上生存,並持續服役達20年者,幾希矣!
加之,軍人退撫制度之收支失衡,乃國家陸續減少兵源之政策所致,與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係因少子化之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同。此種因人為政策所生之影響,當由國家進行更完善的規劃。
而公務員自應國家考試而與國家建立起公法上職務關係後,其整體生活即與一般人民有異,並非僅於執行職務時間負有服勞務之義務,即於執行職務時間以外,亦負有甚多義務[30],且均會影響其考績或獎懲,具有一定之法律效果。
這些義務無非係要求公務員能踐履忠誠及清廉之份際,而如俗諺云:「做官若清廉,食飯著攪鹽。」為免公務員落入此種窘境,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無不對於公務員提供相當之生活照顧,以期公務員能在身心均衡的狀況下,為公共事務提供更優質之服務,也因此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權及退休金權,自有提供制度性保障之必要!
我國自84年7月1日實施公務員退撫新制,86年1月1日實施軍人退撫新制。國家以自始規劃不當[31]、表面上看似優厚之退休生活照顧給與,但實際上基金財務暗潮洶湧之退撫新制,吸引優秀人才投身軍公教人員之行列,建立起其等對於從事該等職務之高度榮譽感,以及與之相伴而生之退休生活規劃,均非朝夕所成,對此制度自有強烈之信賴,其因此放棄各種牟利之機會,所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難以估算。故對於軍公教人員為國家社會的貢獻做出肯定,而非視為累贅,始屬正鵠。多數意見亦特別指出「原對退休人員較為有利之退撫制度有其時代背景,嗣因社會變遷而衍生諸多未必合理之現象,然實非可歸責於受規範對象」[32],反而應歸責於政府部門多年來之不作為或作為不足。
行筆至此,不禁憶起早年電影「楢山節考」的情節,如果衰老成為一種原罪,犧牲成了老人家唯一的宿命,年長者如何自處?臺灣難道已成了劇中饑寒交迫、不得善終的小鄉村嗎?政府欠了受改革不利影響之軍公教一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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