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
---|
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
[67] 1.信賴基礎——系爭之法規乃足以獲致人民期待之公權力行為。系爭條例為國家(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自然值得人民信賴。 [68] 2.信賴表現——對於系爭法規之繼續施行,人民須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然,對於法規(抽象的公權力行使)之信賴表現,與對於行政處分(具體的公權力行使)不同,僅能為「一般」(而非「個別」)之認定。是本解釋理由書第77段乃有「受規範對象據此舊法規將領取之退除給與,為生活與財務規劃,在客觀上已具體表現其信賴,則其預期舊法規將繼續施行,已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等語。 [69] 3.信賴值得保護——按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操作,除主張信賴保護者有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具備前兩項要件者,應推定其信賴值得保護。 [70] 多數意見基於前述「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理論,首先認為「優存利息之財源全部源自於政府預算,屬恩給制之範疇。是本院就立法者採取之調降手段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解釋理由書第75段參照)。並認為調降系爭條例施行前原退休所得,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之正當目的,且所採取之手段(包括設定過渡期間、削減底限、及不予調降之例外規定等),核屬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之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故「得認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解釋理由書第94段等參照)。 3.「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二者之關係如何? [71] 至遲自本院釋字第717號解釋起,大法官開始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合併使用,本解釋多數意見亦然。惟關於此二原則之適用關係為何,迄無明確討論。本席以為,「信賴保護原則」可以視為粗略的「比例原則」。申言之,「信賴賴保護原則」是否違反,端視受規範對象(人民)所具備之信賴利益——可為「依法規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例如現役軍人對於依法退伍除役後,得領受退除給與之期待利益),或「依法規而取得之權利」(例如軍人依法退伍除役後,所取得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相較於法規溯及適用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是否更為優越、更重要而定。是「信賴賴保護原則」本質上亦屬「利益衡量」。 [72] 本席並以為,法規之溯及適用違反「信賴賴保護原則」者,固無需再進行「比例原則」之檢驗;其不違反「信賴賴保護原則」者,則應繼續進行「比例原則」之檢驗。 4.倘本法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削減前此已退伍除役之軍人之「退除給與」,尚不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亦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嗣後本法得再修正,設定更新且更低的「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削減於其施行前已退休軍人之「退除給與」,有無界限?其「滑坡效應」有無停損點? [73] 本席前於公開說明會聽取相關機關報告後,曾詢問主事官員:倘如彼等之確信,本條例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削減前此已退伍除役之軍人之「退除給與」,尚不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亦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則嗣後本條例得否更行修正,重定「退休所得上限」,並進一步削減於其施行前已退休軍人之「退除給與」?其削減有無界限?似此「滑坡效應」有無停損點?官員僅回答:「不可能削減至零」。 5.以制定在後的退除給與「新」標準,溯及適用於前此已退休之軍人,重新計算其退除給與,是否違反「平等權」(不等者,等之)? [74] 本條例(其實,公、教年改亦同)以制定在後的新標準,溯及適用於前此已退休之軍人,重新計算其退除給與上限,並據以削減原領退除給與之金額,因為具有財富重分配之性質,並涉及是否違反「平等權」的問題。以公務人員年改法為例,年改對於各受規範者之影響(每人月退休金之削減幅度)大不相同。質言之,年改對「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影響最大,其月退休金調降(削減)幅度為24.96%至38.24%不等;其次為對「僅具退撫舊制年資者」,其月退休金調降(削減)幅度為22.04%至30.88%;對於「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影響最小,僅為6.59%至14.29%(釋字第782號解釋第109段及附件九參照)。教師部分情形相同(釋字第783號解釋第109段及附件九參照)。軍人部分,雖主管機關未提供類似統計分析,想亦類似。 [75] 主事者屢稱,劃一「同(年)資」、「同(職)級」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以消除因前此不同時期,適用不同規定(基數內涵不同),所致同資同級退休人員支領退休給與差別甚大之現象,乃調降月退休所得之重要目的。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背景,強迫趨同,確有違反平等權(不等者,等之)之嫌。 6.小結(審查基準之確立) [76] 綜上,本席以為,為貫徹「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法規溯及適用屬於「真正溯及既往」者,除其內容涉及刑罰時,應採取(最)「嚴格審查基準」(俗稱「高標」)審查外,其餘情形(含僅涉及「財產權」之侵害)應以「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俗稱「中標」)進行審查;至法規溯及適用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者,如其尚不違反「信賴保保護」原則,應以「寬鬆審查基準」(俗稱「低標」)審查。惟鑑於軍人之「退除給與請求權」乃由憲法「應考試服公職權」所衍生,並關乎國家對於軍人退伍除役後之生活照顧,法規溯及適用僅屬「不真正溯及既往」,而侵害現役軍人對於依法退伍除役後,得領受退除給與之期待利益(或稱「期待權」)者,應適用「具有殺傷力之合理審查基準」(即較為嚴格之「寬鬆標準」,或稱「高的低標」)進行審查。 *原擬進一步適用上述審查基準,審查本條例兩重點——「真正溯及」地削減已退伍除役人員原支領之月退休俸,與「不真正溯及」地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無奈迫於時間(本件多數意見之文字直到本週一下午才確定),只能俟諸來日因緣俱足時。 |
<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