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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要旨
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
  1. 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 調降原退休所得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內容

查(第 78-84 段):

  1. 不同年代之退撫制度設計,導致服役年資相同、職階亦相同之退伍除役人員,因服役期間之不同,月退休所得有顯著之差異。
  2. 至 69 年時,軍職人員起薪並未低於與其他行業就業者起薪平均數 6,175 元,軍職人員俸給既未持續偏低,如概以退休所得過低為由,繼續給予以遠高於市場利率計算之全部優存利息,其合理性基礎已有動搖。
  3. 優惠存款制度:優惠存款年利率至 72 年固定為 18%後,1 年期定存利率已經從 72 年 7.55%,降到 105 年 1.07%。優惠存款年利率仍維持 18%不變,導致政府補貼優存利息之負擔越來越沉重。
  4. 年資補償金為退撫新制之實施而給予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之年資補償,施行已逾 20 年。年資補償金之給付,使此群體間退休所得之不均衡,將因退伍除役人員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服役年資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服役年資所占比例越來越低,而更加彰顯。
  5. 因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除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復因少子化結果,繳納費用者人數愈少,確有因應必要。
  6. 退撫基金因自始提撥費率與收益率不足,加上國軍組織精簡案之施行,其財務收支自 100 年起入不敷出,且將於 109年用盡,政府適時、適當提高撥繳費用之基準、調降受規範對象之退撫新制退除給與,目的係為維護退撫基金之存續。
  7. 綜合上開理由,對原退除給與作適度之調降,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正當。
  8. 上開規定採取之調降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未逾必要程度(第 85-90 段)
  9. 以服役年資與本俸二要素,為俸率計算基準,尚屬合理;俸率之設定,有助於系爭條例目的之達成
  10. 就本俸之要素而言,系爭條例係以本俸乘以 2 計算,對專業加給低於本俸之屬於絕大多數之受規範對象而言,較為有利,得認系爭條例續採退撫新制實施以來之以本俸加 1 倍作為基數規定,尚屬合理。
  11. 就年資之要素而言,系爭條例有關核給月退休俸之俸率基準部分係以服役年資為區分,使退休所得因服役年資與職級,有合理差距。原每月退休所得,於超過以上開法定退休俸俸率計算之總額時,予以調降。上開俸率之設定,有助於系爭條例目的之達成。
  12. 上開過渡期間、底限與不予調降等規定,核屬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之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之手段(第 91-94 段)
上開規定除設最低保障金額為扣減底限外,並採取減緩其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之下列手段:
  1. 對於領取月退休俸者之原退休所得超過法定退休所得部分,依優存利息、舊制年資月退休俸(含年資補償金)、新制年資月退休俸順位,以 10 年為過渡期間平均調降,至無差額為止,並於第 11 年返還全部優惠存款本金;
  2. 對優存利息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就該超過部分相應本金之優惠存款利率,自系爭條例施行日起第 1、2 年以 12%計息、第 3、4 年以 10%計息、第 5、6 年以 8%計息,第 7 年起依 6%計息,未全數扣除,過渡期間 6 年;對於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於系爭條例施行前年滿 85 歲以上之校級以下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優存利息退除給與,不予調降。因此受不利影響之受規範對象人數、平均調降數額,尚屬和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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