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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貳、年改違憲疑義爭點分析
[31] 就法規疑義,所為之抽象違憲審查,不同於一般具體訴訟。大法官解釋的「標的」(客體、對象)不受聲請人釋憲聲請書之拘束。凡合於釋憲聲請要件[64]的系爭法規(法律、命令或相當於命令的法規範)所涉及的違憲疑義,均屬大法官解釋的範圍。依前節有關年改三法主要內容之歸納,其間所涉及的違憲疑義,大體環繞三個核心問題開展:
一、「削減」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否違憲?
[32] 聲請人因反對溯及削減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然而,欲獲得對其有利之解釋(勝訴)仍須以溯及削減「退撫給與」(退除給與)乃屬「違憲」的國家(立法)行為為前提。因為,很糟糕(lousy)或者不得民心(unpopular)的立法,未必違反憲法(unconstitutional
[33] 溯及削減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否違憲,首先應取決於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在憲法上的定性。這個問題至少又包括以下幾個爭點:
1.軍公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的憲法依據為何?或者,反過來說,削減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侵害其於憲法上所保障的什麼基本權?
2.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應如何「定性」(how to be characterized)?其為軍公教人員「薪資」(俸給)的一部份?或純屬國家所予之「恩賜」(恩賞)?
3.前述「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的「定性」,在退撫新制實施前(恩給制)與後(共同儲金制),有無不同?
4.「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的「定性」,是否因退休(退伍除役)人員選擇領取之方式為「一次退休金(退伍金)」或「月退休金(月退休俸)」而有不同?
5.「優存利息」應如何定性?是國家「政策性補貼」?抑或舊制下「退休金」(含「一次退休金/退伍金」與「月退休金/月退休俸」)的一部份?
二、「溯及」削減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如何違憲?
[34] 年改三法不僅採取各國年改常見的手段,以達成「繳得多」、「領得晚」與「領得少」的政策目標,更採取了罕見的「溯及既往」削減「退撫給與」(退除給與)措施,致退休軍公教人員反彈甚大。這個問題至少包括以下幾個爭點:
1.年改三法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適用於前此已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是否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為「真正溯及既往」?抑或「不真正溯及既往」?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的權利內容究何時確定?(抑或永不確定?)
2.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適用於前此已退休之軍公教人員,是否侵害其於憲法上所保障的「信賴利益」,從而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二者之關係為何?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法規,仍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4.倘年改三法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並溯及削減前此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之「退撫給與」(退除給與),尚不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此後法律設定新的(且更低的)「退休所得上限」再削減前此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可有界限(滑坡效應可有停損點)?
5.以制定在後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新」標準,重新計算前已退休(退伍除役)人員之退撫給與(退除給與),是否違反其「平等權」(不等者,而等之)?
三、「限制」領取月退休金(俸)的軍公教人員「再任」職私校,如何違憲?
[35] 限制領有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倘再任職私立學校獲取報酬超過一定金額者,即應停領月退休金(俸)之「肥貓條款」,可能涉及之違憲疑義包括:
1.其是否侵害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工作權」?如果是,則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侵害?係對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從而,應以哪種基準進行違憲審查?
2.是否侵害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平等權」?首先,私部門有給職務不計其數,何以唯獨限制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其次,限制領有月退休金(俸)之退休人員再就業,無異限制中、高齡者就業機會,是否為「年齡歧視」?再者,其對退伍除役之「軍人」,與對退休之「公教人員」之再任職限制寬嚴不一,是否違反「體系正義」?
[36] 遇到體系龐雜而規定繁瑣的法規,釋憲聲請人常以「散彈槍打鳥」的方式,將可能的爭點混在一齊主張;而本院解釋亦常將多個爭點結合一堆條號,一齊論述,結果往往使人猶如濃霧裡看花,看尬霧煞煞。爰就年改三案所涉違憲疑義諸爭點,整理如上,希收綱舉目張,一目瞭然之效。以下即本此綱目,依序審查系爭「軍人年改法」(即107年6月21日修正公佈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含各項「審查標的」(或稱「審查客體」,詳見本解釋附件一)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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