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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2.具有舊制年資或兼具新舊制年資,其退除所得無庸調降者,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須調降者,除退伍除役者之退休所得超過現役人員待遇部分,符合例外得溯及情形,其餘部分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國家給予退伍除役者退除給與,係為照顧其退伍除役後之生活,所支付之退休給與,應無超過同官階俸級現役人員領取之每月所得之理,否則未工作者反領取較高之所得,有失公平正義,基此,對超過部分規定溯及適用,可認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而許溯及之例外情形,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如上所述,新制年資之原退休俸俸率均不高於系爭條例附表三之俸率,具新舊制年資者,其被調降應係舊制年資部分之退除給與,此部分係政府原應負支付責任,與基金無關。關係機關並未以政府窮困為理由,而以基金將用盡為由調降退除給與,所節省之支出用以挹注退撫基金,延長基金用盡年限(第56條參照)。惟前已述及,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舊制年資部分之退除給與,亦係由政府預算支付,系爭條例調降退除給與,係侵害該退伍除役者之財產權,將之挹注與舊制無闗之基金,以免除政府應負之支付責任,尚難認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而得為溯及適用,此部分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部分規定適用於具有新制年資或具新舊制年資之現在役者,其與國家之服軍職關係尚未終結,即非溯及適用[8]。
(二)第47條第3項規定部分:
本條規定係關於月補償金一次結清規定,適用於系爭條例施行前已退伍除役者,雖係溯及適用,惟依國防部107年7月9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1907號函所示有關月補償金之發放仍依第26條規定辦理,是上開規定事實上並未執行[9],爰不論此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六、上開溯及規定,過度侵害退伍除役人員之信賴保護及法安定,嚴重影響政府誠信
對已退伍除役者而言,已完成提供服務而退伍除役,其依退伍除役時規定所得退除給與為生活規劃,嗣因上開溯及規定而減少其每月所得後,難以另為生活規劃(未能如在職者選擇是否提前退伍除役從事其他工作、選擇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等),對屆齡退休者尤其明顯,此過度侵害退休者之信賴保護及法安定性。而政府將隨時變更退休給與,嚴重影響政府誠信,除已退休者外,在職者亦慮及將來退伍除役之保障不足,可能提前退伍除役,領取一次退伍金,以防嗣後政府變更規定,其衝擊非小,不可不慎。

【註腳】
[1] 軍人退撫新制於86年1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84年7月1日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於85年2月1日施行新制。
[2] 例外情形如:1、人民預見法律將有所變更;2、現行法律規定有不清楚或紊亂之現象,立法者欲藉由溯及性法律加以整理或清除;3、現行法律違憲而無效,立法者以新規定取代;4、因溯及性法律所造成之負擔微不足道;5、溯及性法律係為達成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且其重要性高於法安定性之要求;6、有利於受規範者。
[3] 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
[4] 本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參照。
[5]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退休金之給與種類有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可謂狹義之退休給與。廣義之退休給與,應包括因退休而取得之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下稱優存利息)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5款即明定退休所得包括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優存利息及於其他社會保險年金(見本院第782號解釋附件一)。
[6] 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服役條例)第23條規定,退除給與種類有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系爭條例修正後,於第3條明定,退除給與之種類有9種,包含優存利息(見本號解釋附件一)。
[7] 軍人優存利息相關辦法見本號解釋註[1]。
[8] 此種情形屬非真正溯及,雖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問題,惟仍應審酌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系爭條例之退休俸俸率較高,現役者之限休俸對純新制年資者反較有利,兼具新舊制年資者,隨服役期間之增加,新制年資增加,舊制年資比例減小,影響相對為小,其信賴利益受侵害情形將亦日漸減少。
[9] 參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11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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