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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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
[5] 井上典之著,同註[4],頁52-55。 [6] 浦部法穗著,憲法教室Ⅰ,日本評論社,1990年,第1版第2刷,頁355。 [7] 室井力著,行政の民主的統制と行政法,日本評論社,1989年,頁41、42。 [8] 小泉良幸著,事後法による財產權の內容變更の合憲性,收於高橋和之、長谷部恭男、石川健治編「憲法判例百選Ⅰ〔第5版〕」,有斐閣,2007年,頁220、221。 [9] 惟有論者認為,系爭條例修正後,依新規定重新核定退除給與,致舊法下之原核定不再適用,就此角度觀之,新法具有溯及效力,應屬「真正溯及既往」。若依本席主張,退除給與之調整事項,不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應無庸為「真正溯及既往」或「不真正溯及既往」之認定,有關爭議自乏實益。 [10] 翁岳生大法官最早於釋字第4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提出「體系正義」之概念,謂:「按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的形成自由,然當其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之公益考量以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是為體系正義。」同時主張,以體系正義作為平等原則之審查基準;立法與行政均應遵守體系正義之要求,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之後,釋字第667號解釋、第688號解釋及第777號解釋,正式於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中使用體系正義之概念,且不僅限於作為平等原則案件之審查基準。惟運用體系正義之前提,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而上開解釋均未闡明,立法者已創設之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究竟為何,如何認定之。本號解釋於體系正義之運用上,似存在相同問題。 [11] 關於各說之介紹及批判性檢討,詳參吉良貴之著,世代間正義論——將來世代配慮責務の根據と範圍,國家學會雜誌第119卷第5‧6號,2006年,頁394以下。 [12] 吉良貴之著,世代間正義と將來世代の權利論,收於愛敬浩二編「人權の主體」,法律文化社,2010年,頁53以下。 [13] Peter Häberle之代際契約主張及其評析,詳參畑尻剛著,憲法問題としての「次世代に對する責任」——「世代間契約としての憲法」をめぐつて,收於ドイツ憲法判例研究會編「未來志向の憲法論」,信山社,2001年,頁22以下。 [14] 論者或擔心,代際正義與公共福祉或公益之概念均相當抽象,二者結合,可能遭有心者操縱、濫用,而淪為全體主義之陷阱。本席認為,此一顧慮非無道理,必須注意。惟就本案而言,年改指涉之代際正義、公共福祉或公益,均相當具體、明確,當可無庸過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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