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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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4/12 |
解釋爭點 |
內政部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並予套繪管制,暨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函示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之結果,形成對鄰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俊益 提出 鄰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書供他人變更建物使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 竟無從申請廢止原核定的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合憲嗎? 壹、前言 本件解釋係【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建築物所有人為變更建築物用途(例如本件聲請人[1]將其建築物的地下商場,變更用途為公共浴室),需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2],因需增設停車空間,如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同意書是否應許其附期限(第1個爭點)?鄰地所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有期限,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是否應核發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的套繪管制(第2個爭點)?另同意使用土地的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是否應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的申請,廢止原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第3個爭點)? 對於上開3個爭點問題,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8月24日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80年3月22日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合併適用及實務操作的結果,均採否定說,致鄰地所有人土地因無期限套繪管制而受到限制,系爭函一及二,此部分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本解釋從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宣告系爭函一及二,「二者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本席對此解釋意旨,敬表贊同,惟對解釋理由的形成,認仍值得補充說明,因此提出協同意見書。 貳、擴大聲請解釋的解釋範圍:整體評價法 本件聲請人即鄰地所有人的土地,因先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建築物所有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致被套繪管制[3],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因建築物所有人不配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土地遭無期限的套繪管制,財產權的行使受到限制,經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的系爭函一釋示:「主旨: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說明:⋯⋯二、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碍,經套繪列管無重復[4]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5]第59條[6]、第59條之1[7]之規定辦理」,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惟系爭函一,僅敘及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套繪列管,經鄰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者,應如何進行申請,至於鄰地所有人嗣後不同意使用土地即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應如何處理,並無敘及,致無從評價系爭函一,必須視有無其他函示而定。 關於解釋客體的範圍,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曾經釋示,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而不全以聲請意旨所述或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者為限。 如何認定相關聯且必要的法條內容?本院釋字第737號[8]及第747號[9]解釋,採用整體評價法,即如非將聲請解釋以外之其他規定納入解釋,無法整體評價聲請意旨者,自應認該其他規定為相關聯且必要,而得將其納為解釋客體。 系爭函二釋示:「主旨: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具備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否有使用期限之標示案⋯⋯說明:⋯⋯二、⋯⋯一般申請建築案件,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雖係針對建築法第30條[10]規定所發布,然實務上將系爭函二有關不宜附有使用期限的釋示,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的申請[11],致依系爭函一提供土地作為停車空間的鄰地所有人,僅能出具未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因而生其土地是否受無期限的套繪管制,而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疑義。基此,自有必要將系爭函二列為解釋客體。 本解釋乃援引本院釋字第737號及第747號解釋的解釋方法,為整體評價聲請意旨,認系爭函二為相關聯且必要,因此併將系爭函二納為解釋客體。本席曾協力完成本院釋字第737號及第747號解釋,對該二號解釋所採的整體評價法,至感佩服,特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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