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0號 |
---|
公佈日期:2018/11/30 |
解釋爭點 |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許現金逐出合併,以及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排除公司法有關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註腳】 [1] 系爭規定一係定義規定,而定義是否得當,或可議論,但定義本身無對錯可言,自不生合憲與否之問題。關於系爭規定二之合憲性,若未與其他規定綜合考量,亦難以判斷。 [2] 上村達男著,會社法から憲法へ——控えめな質問と期待,法律時報第81卷第5號,2009年5月,頁35以下;同氏著,企業法制と憲法學,收於戶波江二編「企業の憲法的基礎」,日本評論社,2010年,頁25以下。 [3] 樋口陽一著,轉換期の憲法?,敬文堂,1996年,頁66-70;同氏著,國法學(人權原論),有斐閣,2004年,頁17-21。 [4] 阪本正二郎著,憲法から會社法へ——ささやかな應答,法律時報第81卷第5號,2009年5月,頁40-42。 [5] 長谷部恭男著,憲法,新世社,2014年第6版,頁109-112、124;同氏著,憲法の理性,東京大學出版會,2006年,頁80、81。 [6] 戶波江二著,憲法學から企業を分析する視角,收於氏編「企業の憲法的基礎」,日本評論社,2010年,頁3-7。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