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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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3/09 |
解釋爭點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吳陳鐶 提出 不贊同多數意見就未賦予有辯護人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部分作成解釋 查本件聲請人朱旺星及王全中均因係無辯護人之被告,分別聲請法院交付卷內照片及交付法院卷與偵查全卷光碟,均經法院駁回確定,因而聲請本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之規定違憲,亦即其聲請解釋之範圍僅及於未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複本之權利有違憲疑義,而未及於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是否違憲。多數意見就此未據聲請人聲請之部分,作成「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之解釋,為未受聲請解釋之事項而作成解釋,有違釋憲機關不告不理之權力分立原則,此部分難以認同,爰提出部分不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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