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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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3/09 |
解釋爭點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
[5] 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之論述,係參考本院釋字第477號解釋理由: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另參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之立法理由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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