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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9號
公佈日期:2017/12/29
 
解釋爭點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勞動基準法第84條僅為公營事業人員如兼具公務員及勞工之雙重身分時,有關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恤及保險等事項,應適用之準據法規定。既未規定公營事業人員與公營事業間之法律關係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則本號解釋理由所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亦未改變公營事業人員與所屬公營事業間原有之法律關係。」應係指公營事業人員與公營事業間是何種法律關係,或勞工是否具雙重身分之認定,均與該法條規定無關。如此解讀,方能避免適用法律上之困擾。蓋勞工是否兼具公務員身分,與其法定權義(例如年資是否併計,有無公務員懲戒法停職、不得辦理退休規定之適用等)密切相關,非審判權劃分解釋案所應處理。
【註腳】
[1]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均曾就勞基法第84條所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爭議事件為審判,例如本件原因案件繫屬時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81號及97年度勞上易字第104號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16號判決;其後亦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928號裁定等可資參照。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1項規定,即可解決審判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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