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6號 |
---|
公佈日期:2017/12/1 |
解釋爭點 |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
四、有必要限制受刑人發受書信之對象嗎? 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隨著累進處遇之進級,至第三級時,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投稿寄送之對象為一般報章雜誌,原應不受允許,但目前實務上係依第62條但書之規定「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而允許受刑人寄送文稿至報章雜誌。因受刑人與外界通信與其投稿報章雜誌,本質並無不同,應可一併規定,用相同標準審查。至於目前累進處遇之規定限於累進處遇至第三級時,始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似將放寬發受書信之對象作為獎勵措施,並無矯治之意義。本席建議對所有受刑人均應放寬其發受書信之對象,以符合矯治與教育之目的。 五、放寬對受刑人書信之審查是否會造成管理負擔或危害監獄聲譽? 放寬對受刑人書信種類之審查,對部分受刑人不再審查書信、文稿,以及放寬刪除之標準,將可減輕監獄管理之負擔。若受刑人之書信與文稿有涉及監獄管理部分而被視為虛偽不實或有害監獄聲譽,於社會大眾已了解監獄不再審查受刑人部分書信,並對涉及監獄管理部分已不再列為刪除項目之後,其實社會大眾對於受刑人之立論自會有所評價,這是民主開放社會之真諦,若依現狀全面審查受刑人之書信並要求刪除批評監獄管理部分,反而令外界擔心、質疑,實得不償失。 【註腳】 [1] 法務部矯正署,「韓國矯正機關參訪紀實」出國報告,頁21(2014年)。 [2] 韓國中央日報,2012年9月21日。 |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