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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9號
公佈日期:20170602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參、避免因社會事件過度反應而制定嚴苛之法律
本號解釋作成前,瑞典發生了恐怖攻擊事件(2017年4月7日斯德哥爾摩發生卡車衝撞百貨公司購物人潮,造成4死15傷)。初步調查嫌犯為來自中亞的難民,因申請政府庇護未受核准,即將被遣返。這事件無疑地為將難民與恐怖份子劃上等號的人增加添油加醋的材料。全國哀悼聲中,瑞典總理致詞宣稱:「我們要發出清楚的訊息,你們(指恐怖主義)永遠不會勝利,我們決心不會讓我們最珍惜的價值─民主、人權以及自由,因為仇恨心而受到侵蝕破壞」(Our message is clear: You will never, ever win. We are determined never to let the values that we treasure─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to be undermined by hatred.)[2]
2011年7月挪威發生右派青年瘋狂屠殺參加夏令營的青少年人事件,挪威總統Jens Stoltenberg含淚表示:「布瑞維克攻擊的是挪威的基本價值,也就是民主與開放,而挪威的回應之道就是更民主、更開放,攻擊案不會改變挪威作為一個包容社會的特質,會繼續容忍極端主義的見解,但絕不允許暴力。」他強調挪威人並非天真,而是心胸開闊。挪威總統之回應令德國法官亦表驚訝[3]。
每一次重大危害社會安全事件,都在誘引社會以維護安全之名而拋棄基本價值,但是禁不起誘引而拋棄原則的那一天,其實也就是被恐怖主義戰勝的日子。發生在85年12月1日的彭婉如命案造成社會強烈震撼,同年12月31日就通過修正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將原先僅對犯特定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二年內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人之規定,修改為終身禁業。90年1月再次修正系爭規定一,取消原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即免受三年禁業限制之規定,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即吊扣執業登記證、吊銷執業登記證及吊銷駕駛執照。每次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最容易對特定社群貼上標籤,給予過度嚴厲之處分,瑞典的恐攻事件並沒有導致瑞典人立法限制在瑞典的難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因為對特定社會群體之害怕或恐懼而對其貼上特定標籤,容易形成歧視。若對特定群體型塑刻板印象者是掌握話語權者,則被歧視的對象幾乎無力表述,長期被歧視者將以最激烈的手段報復歧視他們的社會。美國總統林肯曾說:世上沒有卑鄙的職業,只有卑鄙的人。因此應該把行業中的害群之馬與該行業作區隔,避免因該行業之個人行為產生之負面觀感,擴及至對於整個行業全體從業人員之刻板印象,而以「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的態度過度立法。
【註腳】
[1] 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觸犯一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同項第3款另規定不得擔任保全人員者包括「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Sweden’s Wisdom on Terrorism, The New York Times, April 13 2017, at 15.
[3] Deutsche Richter Zeitung, April 2015, S.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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