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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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317 |
解釋爭點 |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解釋意見書 |
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蔡明誠 提出 本件解釋創設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區分地上權之請求權,認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此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之部分,可資贊同。惟其適用原因案件發生當時尚未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區分地上權徵收請求權之性質及消滅時效等見解,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茲提出部分協同意見如下: 一、區分地上權徵收請求權與土地一併徵收請求權應予區分 按聲請人以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下稱北二高)木柵隧道未經其同意,穿越其所有之2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8年、99年請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價購、申請徵收系爭土地,經高公局拒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聲請解釋。聲請人主張公路法、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等規定於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經高速公路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未賦予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向國家請求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權利,或請求補償其特別犧牲之權利,且命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又因當時法律漏未規定[1],主張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抑或類推適用土地法第216條第1項[2]、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3項[3]、共同管道法第14條第2項[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9條第2項[5]等規定,並在此範圍內,聲請變更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惟因本件係穿越系爭土地地下具有計畫道路性質之高速公路,而非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稱之既成巷道,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該號解釋。且本解釋之主要適用範圍,在系爭四筆土地[6],並主要以區分地上權徵收請求權為解釋對象,與本件聲請人原先聲請之徵收土地或補償請求之標的,有所差異。 若從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及法律類推適用之依據而論,其係主張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一般徵收,另其主張類推適用之土地法第216條第1項,係規定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此係接連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要求需用土地人之相當補償請求權。又土地法第216條第1項非以區分地上權為適用對象,而係就徵收土地之接連地賦予相當補償之請求權,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取得區分地上權及一併徵收致不能為相當使用土地之請求權,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如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後一定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請求權,則屬於土地法第217條[7]及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8]有關一併徵收殘餘土地之請求權。請求將需用土地人所不需要之殘餘部分在量的一併之擴張徵收,係所謂全部徵收之擴張徵收請求權。[9]該請求權係由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主動請求國家徵收,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復得提出殘餘地一併徵收之申請。國家係居於被動地位,但有待需用土地機關編列經費預算,不宜久懸,是限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請求,以利執行。[10]至於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3項、共同管道法第14條第2項、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9條第2項等均係屬於在不能為適當使用,土地或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或自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或其土地改良物,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其請求權行使之對象,與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規定係向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並不相同。[11] 再者,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所規定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得向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經穿越之土地所有權,此係以先取得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空間範圍之區分地上權為前提,有其一定要件。上開請求權,屬於對於權利之質的一併徵收,有稱為完全徵收之擴張徵收請求權。其與前述殘餘部分一併徵收請求權(學理上稱為量的一併徵收),有所差異。[12] 於請求程序部分,其係基於土地所有權發動之徵收請求,之後由需用土地人踐行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徵收之程序。[13]因土地徵收之核准主體係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解釋上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後,應送由內政部為核准之行政處分。從整體徵收程序而言,本件解釋賦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區分地上權部分,在徵收程序之發展階段上與其他係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徵收請求權,尚有不同。因此,上開請求權在性質及徵收程序上應予區分。茲就前述請求權比較如後,以利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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