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7號 公佈日期:20170317 解釋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解釋客體 背景說明 本件是因為規範不足而被認定違憲,有解釋先例嗎? 有 4 例: 釋字第 477 號解釋:認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 條適用對象,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19 條第 3 項前段等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不符。 釋字第 737 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101條第 3 項規定,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釋字第 739 號解釋:認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等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不符。 什麼是消滅時效?本解釋所指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徵收地上權的權利,在行使上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本解釋認為應如何修正系爭規定二? 消滅時效是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這個制度的存在,主要是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本解釋所指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徵收地上權的權利,不是物權,也不是已登記的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而是一個公法上的請求權,行使期間應該受消滅時效規定的限制。 本解釋指出時效期間的長短屬於立法裁量,但是應該兼顧主客觀因素,也就是說,應考慮到權利人知悉受侵害的時點,規定自知悉時起一個短期時效,但是也應考慮法安定性,規定至遲自穿越工程完工之日起算的一個長期時效。 舉例來說,應該有類似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或國家賠償法第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的類似規定。 本件聲請人究竟可不可以依據本解釋而得到補償? 本解釋理由書第 7 段指出,本件聲請人就原因案件的土地,可以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高公局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 如果經過查明,聲請人的 25 筆土地中確實有遭到木柵隧道穿越地下(4 筆?或 25 筆?),而且已經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則高公局自然應該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並給予補償,反之,則不必徵收及補償。只是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在本解釋範圍。 釋字第 400 號解釋有無變更? 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明私有土地因符合一定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本件聲請人有聲請變更釋字第400號解釋,但是審查結果認為確定終局判決並沒有適用該號解釋,予以不受理,所以本解釋沒有變更該號解釋,徵收原則上仍由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 1 2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解題專區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