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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9號
公佈日期:20160729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14] 例如,要求籌備會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後,始召開會員大會,徵求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何以不似都更條例第10條要求具備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並其所有面積之同意,始得申請核定都更單元?
[15] 例如,平均地權條例58條第3項明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然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卻規定:會員大會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及認可重劃分配結果等,均「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同辦法第3條第2項並規定,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16] 以本件原因案件為例,臺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李錦佃等七人所有之土地面積總和為0.49333公頃,僅占該重劃區(含公、私有)土地總面積(90.102060公頃)之0.54%(0.49333 ÷ 90.102060 = 0.00547523),僅占該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61.771878公頃)之0.79%。而該重劃區內公有土地總面積為28.330182公頃,占該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之31.44%。以人數言,申請人等7人亦僅占該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總數1815人之0.39 % (7 ÷ 1815 = 0.0038567)。參見臺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
[17] See generally, George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2 BELL J. ECON. & MGT. SCIENCE 3 (1971); Jean-Jacques Laffont & Jean Tirole, 106 The Politics of Government Decision Making: A Theory of Regulatory Capture, Q. J. ECON. 1089 (1991); Michael E. Levine & Jennifer L. Forrence, Regulatory Captur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Public Agenda: Toward A Synthesis, 6 J. L. ECON.&ORG. 167 (1990); David B. Spence & Frank Cross, A Public Choice Case for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89 GEO. L. J. 9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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