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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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729 |
解釋爭點 |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
[33] H. Schrödter, Bundesbaugesetz Kommentar, Rdnr.5, zum §45. [34] 可參照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民國65年2月1日發布)第2點:「農地或鄉村住宅用地及其有關土地,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得依本要點,自行協議,申請辦理土地重劃:(一)農地坵塊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二)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調整為完整坵塊者。(三)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建築使用者。(四)將曲折之道路、水路,截彎取直,以利公眾使用者。」即是民眾為自己的利益為主之重劃。 [35] 本來平權條例第58條對於重劃計劃的同意比率,乃採完全同意制(民國66年),嗣後發現如此高比率的同意率無法推動重劃,遂於民國75年改為目前的過半數比率。這種專為推動重劃計畫之便,而以犧牲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利為代價,研究重劃制度的學者也頗多認為應提高其比率矣。可參見莊仲甫,從大法官709號解釋看自辦市地重劃問題,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49期,第85頁。 [36] 如「辦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同時列冊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8條:「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同時列冊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37] 在平權條第58條第3項於民國75年修正成為現行法之前,不僅採百分之百同意比率(已於前註35處論及),同時,也將公有財產機關的同意納入。惟此規定亦在民國75年同時遭刪除,明定只以私有財產所有權人為限。 [38]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只能依「辦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在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決議修改已經獲准實施的重劃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因此,此補救的方式也頗為消極。 [39] 這是德國的通說,故唯有例如,公立大學、公有電視台等公法人,才享有財產權保障的地位也。見B-O Bryde, in: von Munch/Kunig(Hrsg.), Grundgesetz-Kommentar, Bd.1, Rdnr.7, zum Art.14, 4. Aufl., 1992; 關於公法人得否成為基本權的主體,而適用財產權等人權之問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直採取極為嚴格的態度,只有在極為例外的情形,經由法律授與其類似私人的權利地位,俾使其能達到一定的公共任務時,才可例外的賦予其人權享有者之地位,從而在受到公權力侵犯時,得提起憲法訴願也。可參見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8版,民國104年5月,第138頁以下。 [40] 依「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經選定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同樣的規定,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7條第1項。 [41] 就以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之一,重劃區內私有土地人總共1,795人,總面積61.7公頃,贊成重劃計畫者1,027人,雖過50%(57.21%),其擁有土地34.88公頃,占所有私有土地56.53%。乍看之下都超過50%,可以主導重劃計 畫的實施。但區內仍有公有土地28.33公頃,若不贊成重劃,即可與不同意重劃者立於同一陣線,而否決重劃,保全了該些財產權人的權利也。是否較為妥適? [42] 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此一來,由私人發動與規劃的重劃計畫,即可能在規劃土地使用與分配時,將重劃後增值可能性最好的部分納為可由私人分配,而將低價值之部分分配給原公有財產者,且可能編列成其他公共建設用地,最後且由此部分公有土地來承擔,結果好處盡由私人取得。倘公機關能在重劃計畫的內容有建設性之影響力,即能對該公有土地的運用作最合理的分配,求得「公益極大化」,甚至有將此公有土地分配給數個重劃計畫,造福更多的老舊社區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是否比被少數重劃者所「綁架」更合乎公平原則? [43] 參見廖義男,市地重劃之程序規定是否合憲?法令月刊,第65卷第1期,2014年1月,第137頁以下。 [44] 對此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有極為詳盡的規定(第72條至第78條),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時未能納入。其他亦可參見廖義男,論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刊載:氏著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民國83年,第3頁以下。 [45] 依詩人當地的狩獵習慣,獵人會在鐘乳石洞穴中垂入布條,而後晃動之,引起洞內棲息的野鴿子狂亂飛出,遂成為獵槍的活靶。詩人遂有此敘述。不明此狩獵習慣之背景者,將無從了解此句的用意也。 [46] 這是節譯,後面還接著: 這個旁觀者遠處傳來一些遺憾的嘆息聲, 不僅僅只是對這個專注、蓄勢待發而準備下手的獵人而已。 死亡是我們這些漂泊悲悼者的一種形體! 然而我們自身也會產生出純潔與愉悅的精神。 整首詩之德文原文為: Manche, des Todes, entstand ruhig geordnete Regel,weiterbezwingender Mensch, seit du im Jagen beharrst;mehr doch als Falle und Netz, weiß ich dich, Streifen von Segel, den man hinuntergehangt in den höhligen Karst. Leise ließ man dich ein, als warst du ein Zeichen,Frieden zu feiern. Doch dann: rang dich am Rande der Knecht,– und, aus den Hohlen, die Nacht warf eine Handvoll von bleichen taumelnden Tauben ins Licht ⋯⋯ Aber auch das ist im Recht.Fern von dem Schauenden sei jeglicher Hauch des Bedauerns,nicht nur vom Jager allein, der, was sich zeitig erweist, wachsam und handelnd vollzieht.Toten ist eine Gestalt unseres wandernden Trauerns ⋯⋯Rein ist im heiteren Geist,was an uns selber geschieht.這是一首頗為深奧的德文詩句,學界與藝文界雖有數個版本,然仁智互見,本席皆不甚滿意,爰勉力試譯如上。亦可參見李魁賢譯,里爾克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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