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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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204 |
解釋爭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1.提出不信任案之時間 關於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憲法均無限制規定,本席認為,祇要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隨時均可提出,俾符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意旨。於立法院會期(常會)或延會期間,固可提出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或休會期間,更可提出不信任案。 本號解釋多數見解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對於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既無規定,則不信任案隨時均可提出,不以於立法院會期(常會)、延會期間或臨時會為限,於休會期間亦得提出不信任案。況提出不信任案之人數門檻係「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足以涵蓋憲法第六十九條所定請求召集臨時會之人數門檻即「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是以本號解釋文最後二句乃謂「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朝開臨時會審議之」。 2.提出不信任案之界定 所謂提出不信任案,如何界定「提出」?此攸關「七十二小時」之起算,亦關係七十二小時後之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表決,影響至鉅。可否提出於立法院收發室?抑或須提出於秘書處?或須提出於程序委員會?或應提出於立法院會期(常會)全院委員會?可否提出於立法院臨時會全院委員會?此等情形所提出之不信任案,是否起算七十二小時?此等均攸關七十二小時之起算點,雖可能其有爭議,但並非本件聲請解釋原因事實之爭點。 3.提出後一百二十小時內強制表決[19]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攸關國家行政權之重大變化,自應急遠處理,故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規範重點,在於提出七十二小時冷卻期後之四十八小時內,一定要完成記名投票表決(強制表決),不得擱置不理。 一般議會議事規則,採「對人秘密、對事公開」原則以作成決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決定,不但對行政院院長之人,亦對行政院院長之施政,表示不信任,故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4.不信任案成立與解散立法院 立法委員記名投票表決結果,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該制度目的,在於反制立法院倒閣之作為,並訴諸民意以解決政治僵局。 5.提案不成一年內不得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委員記名投票表決結果,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以求政局安定。 伍、立法院之會期與臨時會 立法院係合議制之憲法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各項職權,均以議案方式,依會議程序作成決議。有關立法院行使職權活動之時間,立法院採行「會期」制度,在會期間,立法院開會行使職權,即為常會。會期屆至,必要時得延長期會。[20]會期以外,稱為休會期間,不開會。在此期間,如遇有重要而迫切之事項須由立法院處理者,即召開臨時會處理之。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會期(即常會):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學理上稱立法院會期為「常會」,至於延長會期,則稱為「延會」。 (二)臨時會: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各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請求。」僅就臨時會之召開程序而為規定。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作追認之處理。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之。」儘速解決行政院與立法院兩院間之爭議。 陸、不信任案得否於立法院臨時會提出之憲法疑義 立法院臨時會得處理之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是否要受限於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此為本件聲請解釋案之爭點核心所在。容有不同看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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