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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註腳】
[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及第709號解釋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三章徵收補償規定,其中民國101年修正前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第31條第1項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所稱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重建價格之補償,與重置必須以市價為之之事實不符,難謂其為「合理」之補償。
[2]本意見書以90年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及89年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作說明。
[3]按76年行政院提出之草案只有聯合開發之規定,惟該法案於立法院審查時,捷運局認為行政院所提之草案有實際上作業困難,乃提出之修正案增列二種用地取得方式: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惟於法案後續審理時立法委員乃提議增列「協議不成得徵收」之規定。
[4]除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徵得一定比例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辦理之外,無需當事人之同意。
[5]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3條規定參照。
[6]同註5。
[7]此部分應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遵行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辦理徵收。
[8]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發展觀光條例第14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3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已廢止)第8條等規定參照。
[9]本院釋字第236號、第400號、第409號及第425號解釋參照。
[10]陳仲麟,徵收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的違憲審查為中心,台大法學論第四十卷第三期,2011年9月,頁1047至1050。
[11]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大眾捷運法案》,78年,頁253。
[12]大眾捷運法第7條之1第1項第2款乃93年5月12日增定。
[13]93年5月12日由第2款移列為第3款。
[1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依附表一所示,財政收入來源以稅收為主,不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收入。
[15]大眾捷運法第7條之1規定土地開發基金之來源為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93年5月20日增定)等。
[16]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抵價地為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地權條例例第60條之1規定市地重劃由所有人負擔重劃費用後取回完整形狀之可建築用地。
[17]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大眾捷運法案》,78年,頁253、201。77年將毗鄰地區劃入聯合開發範圍之立法理由:「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方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希望在捷運系統興建時,很快的取得用地,以聯合興建的方式取代土地之徵收,以創造利潤,並帶動都市更新工作,藉由實質上結合運輸設施及其他土地使用,使建築物內部動線及空間安排構成為單一的複合體,使捷運建設機關及私人投資業者均能分享開發利益。」(時任捷運局副局長陳世圯之發言紀錄)此挹注建設經費與開發利益共享(公私兩利)之目地,如以協議(參與共同開發契約或買賣契約)、市地重劃(土地所有人分擔重劃費用後,享有重劃完成後土地增值之利益)、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抵價地之取得)私有土地所有人享有開發之利益與一般徵收私地主不能享有開發利益不同。
[18]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參照。
[19]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21條、第23條規定參照。
[20]陳立夫,評二0一二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以徵收程序與補償規定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12期,2013年1月,頁101。
[21]土地徵收條例地第49條、土地法第219條參照。
[22]密西根州憲法第2條修正案(MICH. CONST. art.X §2) ”Public use” does not include the taking ofprivate property for transfer to a private entity for the purpo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renhancement of tax revenues.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19 (b) The State and localgovernments are prohibited from acquiring by eminent domain an owner-occupied residence for thepurpose of conveying it to a private person. Alaska Statutes 2014, Article 04, Sec. 09.55.240. (d) Thepower of eminent domain may not be exercised to acquire private property from a private person forthe purpose of transferring title to the property to another private pers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purposes. Indiana Code Ann, IC 32-24-4.5-1 Sec. 1. (b) This chapter applies to a condemnor thatexercises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to acquire a parcel of real property: (1) from a private person;(2) with the intent of ultimately transferring ownership or control to another private person; and (3) fora use that is not a public use.德國建築法典第87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實施土地徵收而實務多以市地重劃方式為之(陳明燦教授於104年6月3日本院舉行之說明會所提供之書面資料)。日本為推動鐵道建設與宅地之聯合開發,而於1989年制定公布之大都市地域宅第開發及鐵道整備推動特別措置法(大都市地域における宅地開発及び鉄道整備の一体的推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其中對於用地之取得並無辦理徵收之規定,而係協議價購及創設整體形勢地重畫制度以集中換地方式取得鐵道所需用地,對於公共建設本身所需用地皆不採徵收制度。(陳立夫教授於104年6月3日本院舉行之說明會所提供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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