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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就選舉制度而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一九五七年的判決中就指出:「行使選舉權時,所有國民之平等對待是國家秩序的重要基礎之一」,選舉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間產生緊密的聯結。另在同一判決中敘明,政黨機會平等原則並非絕對禁止差別待遇,但強調「欲正當化差別待遇,始終都應具備特別的、客觀合法的迫切理由」。(註九)惟5%門檻的「憲法規則」,是否構成維護「國會運作能力」(Funktionsfahigkeit des Parlaments) 之特別的、客觀合法的迫切理由,就需受「憲法原則」的嚴格檢證。總而言之,須在健全而與時俱進的選舉法制下,選舉自由方能呈現真正民意,人民的選票才有帶來實質自由與民主的可能。
【註腳】
註一:其原文為:「…, wenn die weitere Entwicklung auf Grund hinreichendbelastbarer tatsachlicher Anhaltspunkte schon gegenwartigverlasslich zu prognostizieren ist.」BVerfG, Urt. v. 26.2.2014,NVwZ 7/2014, S.439.
註二:有關邦選舉政黨比例代表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50年代就針對Schleswig-Holstein邦選舉法規定7.5%門檻條款,認為超過一般5%門檻,且該差別規定對國會功能的影響並不具備特別急迫理由(aus besonderenzwingenden Grunden)而宣告該邦法之門檻條款違憲。另就歐洲議會選舉部分,則於1979年5月22日裁定5%門檻為合憲(BVerfGE 51,222)後,則相繼以國會無法有效證明當初「會影響國會良好運作」目的的立法事實與法律基礎仍然正確為由,宣告5%門檻及3%門檻規定皆屬違憲。其中2件裁判的中譯,請參考劉如慧,〈「地方選舉法之5%門檻條款」判決〉、陳淑芳,〈「歐洲選舉5%條款」判決〉,收錄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四)》,司法院,102年,第81-108頁、第265-300頁。另,值得注意的是,聯邦眾議會議員選舉仍維持5%門檻條款,但兼採政黨若在各邦區域選舉中獲得3席以上者,雖政黨票未逾5%門檻,仍得依政黨原得票比例參與分配席次之制度,該基本席次條款(Grundmandatklausel),在採兩票聯立的德國則會衍生「超額議席」(Uberhangmandat)的憲法爭議問題。請參考陳淑芳,《權力劃分與權限歸屬》,元照,100年,第106頁、第119頁。
註三:程明修、吳瑛珠譯,〈「三邦門檻」判決〉,收錄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四)》,同前註2,第221-240頁。
註四:至於政黨若構成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則又屬另一層次的憲法問題。
註五:Vgl. BVerfGE 120,82(105).中譯詳參陳淑芳,同前註2,第278頁。
註六:本件解釋所審查「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門檻」的憲法增修條文,係民國94年6月10日第7次修憲的成果,該次修憲係由300名專為行使「複決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所謂「任務型國代」所為,諸代表係由政黨提名,以政黨為選舉對象,並依政黨得票率分配當選名額。而該次選舉投票率僅逾2成,且非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選民無從參與或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其國民主權的正當性遭到普遍質疑。
註七:該文內容原係梭羅於 1848 年 1月以「個人對政府的權利與責任」(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Individual in Relation to Government)為題所發表的演說,並於1849年以「反抗公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為題發表於期刊,現所使用之文章名稱係後人所改。梭羅另一本傳世名著為「湖濱散記」(Walden, or, Life in the W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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