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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我國採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目的,既然是有意淡化單一選區因採相對多數選舉制而形成「贏者全拿」,敗選者之選票所代表的民意不能反映的缺失,就更應正視「席次分配」與多元民意的關聯性意義。否則,本就不利小黨競爭的區域代表制,在政黨比例代表制下,小黨所獲低於5%門檻的選票,又因喪失席次的分配權而不具「結果值」(Erfolgwert),因此被浪費的選票形同「廢票」,以致小黨於同一次選舉中,需受到兩種制度雙管齊下的雙重不利益與侵害。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即有八十四萬一千四百多票,約占有效票的百分之六點四,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則更有高達百分之十一點八的政黨有效票流失選票價值。如此高比例選舉人的意見無法在國會被代言,產生所謂與民意脫節、與政黨比例代表制設計立法目的不符、小黨存續困難,以及扼止多元意見開展等諸多問題,即應受到高度重視。最受到疵議的不公結果是,該等「廢票」應產生的席次仍可改分配給其他獲政黨票逾5%門檻之政黨,愈大的政黨「不勞而獲」的機率愈大,擷取組織結構上的利益愈多,「劫貧濟富」的結果,使貧者幾乎一無所有。若再將5%門檻的制度構想,作為政黨經費補助的條件,就更不利小黨存活,亦同時隱藏著使政治多樣化喪失的高度風險。(註三)當小黨轉變為大黨的可能性受到制度上嚴重之制約時,除影響人民組黨或組織政治團體的意願外,少數意見代議失靈情形就可能成為常態,社會進步所賴的前瞻、較無既得利益包袱的非主流多元意見欠缺發聲管道後,必蓄積走上街頭或採非體制抗爭的能量,有害於民主穩定發展。此外,尚有一間接影響投票行為的負面效果,當選民預估其所支持的小黨政黨票可能跨不過5%門檻,該選民可能選擇不投票降低投票率或轉而將票投給尚可接受的其他政黨,扭曲「選舉內在自由」,鬆動選舉自由與民意政治的聯結關係,所生副作用亦不可小覷。
5%門檻條款制度,又極易給代表非主流意見的小黨貼上極端、反動、堅持己見不願妥協的「麻煩製造者」標籤,屢成為大黨壓抑小黨政治空間的正當化理由,其所型塑的「政黨歧視」自不利政黨機會平等的競爭氛圍。(註四)再者,政黨比例代表制中各政黨的「固定名單」,往往將各黨資深重要的職業政治人物置於「安全地帶」,當選機率極高,這些人物對政治影響動見觀瞻,而其形象卻未必符合人民期待,又不能對之行使罷免權,亦勾動該制度是否合於國民主權原則的敏感神經,頗值得深究。足見,5%門檻條款所呈現的政黨機會平等,並非單一問題,而是牽一髮動全局的制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之一貫地不敢掉以輕心而認為:「由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可得出政黨機會平等之原則,⋯⋯政黨要求機會平等的權利與民主原表彰之選舉普通性、平等性原則具有密切的關聯性。⋯⋯當公權力以可以改變政黨機會的方式干預政黨之競爭時,其裁量的界限將因此特別地受到限縮。」(註五)反觀本件解釋就此部分,幾乎是雲淡風清地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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