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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一、若未設5%門檻條款,是否即會形成「小黨林立」現象?若因而增加小黨進入立法院,是否就是影響國會議事有效運作的主要因素?恐皆需有「在地化」的事證為根據
本件解釋想當然爾地認為,若未設5%門檻條款將導致「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及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是將需充分事證為依據的「預設或預測」,轉化為抽象理論解釋或形式概念推論的「事實與結論」,實欠妥適。先就小黨林立與政黨體系零碎化(Splitterpartei)層面言,以我國憲法規定政黨代表名額僅三十四人為例,各小政黨或政治團體至少需獲得政黨選舉有效票百分之三以上的票數,方能獲得一席位。若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八屆立法委員投票(一O一年一月十四日)之有效票數一千三百一十六萬二千餘票為計算基礎,欲跨過百分之三門檻,需三十九萬四千八百多票,超越百分之五門檻,則需六十五萬八千一百餘票。未獲分配席次的參選小黨中得票最高者為綠黨,獲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多票,距5%門檻選票數甚遠。因此,縱使該次選舉廢除5%門檻條款,仍然還是立法院現有的四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可參與席次分配,並不生「小黨林立」的現象。至於大黨是否會因廢除5%門檻條款就分裂出許多小黨參選而零碎化,並無禁得起考驗的經驗事實可為依據。至於未來若經修憲大幅增加政黨代表席次,會是何種景況,則不屬本件解釋的範圍。總之,本件解釋「小黨林立」的預測與預設,由於未附具體理由,尚待商榷。
在我國政治現實上,若再多幾個小黨進入立法院,就真的會成為導致國會運作效率不彰的主要原因,恐怕也未必當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務實地認為,國會良好運作機能能否確保,需由國會提出「具一定可能性」(mit einiger Wahrscheinlichkeit)的客觀事實,更精確的說:「對未來發展的預測,必須有現在可信而足資證明的事實觀點為根據。」(註一)不能僅憑歷史經驗為抽象預測。基此,乃作出幾件宣告「門檻條款」違憲且具指標意義的裁判,包括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有關「地方選舉法之5%門檻條款」(BVerfGE 120,82)、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有關「歐洲議會選舉5%門檻條款」(BVerfGE 129,300),以及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再就歐洲議會選舉法將政黨得票門檻下調為百分之三之規定宣告違憲。德國選舉法制雖與我國不盡相同,但問題的本質相去不遠,因此前述裁判皆具參考價值。(註二)此外,我國立法院議事運作不順暢的原因多端,縱使執政黨國會議員席次逾半,且無「小黨林立」的現狀下,運作也未必順暢。另就組織層面而言,我國現行中央行政雙首長現制,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至於採三權分立之內閣制的現代立憲國家,若因小黨林立採聯合政府及可能倒閣頻繁的不穩定性,從而影響行政與立法權和諧運作的經驗,與我國政治現況未必有正當合理的比較基礎。況本件解釋亦未指出5%門檻規定確有助於國會良好運作的客觀證據,於原因仍混沌不明時,就將問題一概歸咎於小黨,恐會予人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不良印象。
二、因5%門檻條款所流失的選票價值,是否對政黨機會平等與多元價值代表性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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