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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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06 |
解釋爭點 |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
再依前述「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一詞,應可推論如下:一、修憲機關若踐行該義務,就必須於修憲時體認憲法規範中隱然有本質不可變的「原則」(Principle, Prinzipien),以及可與時俱進而調整的「規則」(Rule, Relgeln),若規則有牴觸原則之虞時,就會衍生憲法規範內在價值衝突與欠缺合致性的問題。二、司法院大法官若踐行同一義務針對前述衝突為解釋,而以最適化誡命(Optimierungsgebot)的「憲法原則」支配「憲法規則」,就會有憲法條文違憲的可能性。三、有違憲疑慮的憲法規範,究係制憲或修憲的產物,或修憲程序的慎重程度如何,皆不會改變規範瑕疵的本質,該瑕疵亦不致因修憲的程序具高度正當而產生自動療癒的效果,或以此為由而放寬該號解釋所定之違憲審查標準。然而,若修憲程序是透過公民投票複決所完成(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參照),是否仍容許針對修憲條文為司法違憲審查?縱然得以審查,應如何拿其審查依據與寬嚴標準?若經公民複決的憲法條文內容本身已明顯危及國民主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原則,究應等下次修憲再行修復?或順多數民意走向?或由違憲審查機關適時祭出療癒手段?不斷追問的結果,是否會使問題落入循環論證、以問答問的套套邏輯(tautology)中?本席以為,此似已進入個別釋憲者憲政價值觀抉擇而難問是非對錯的場域,因此,在沒有緊急踩煞車的重大情事變更或更堅強的理由之前,繼續擎著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的火炬向前行,無疑已是當前理性的決定! 貳、立法委員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代表,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的憲法規定合憲性問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中有關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規定:「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例選出之」(下稱5%門檻條款),是否侵害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所保障的選舉平等權(Recht auf Wahlrechtsgleichheit)及政黨機會平等權(Recht auf Chancegleichheit),而與國民主權原則有違。本件解釋認為,我國憲法規定區域代表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兩票制,究應採並立制或聯立制,應否有政黨5%門檻條款之設計或其門檻之高低等,均是修憲機關基於國情審時度勢所決定的選舉制度,既然將之高懸於憲法,「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只有結論但未附具體理由的本件合憲解釋,本席認為,如果專針對5%門檻條款詳予審查,其結果未必完全符合國民主權原則而無違於選舉平等權及政黨機會平等權之保護,只是該等瑕疵尚未達到破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程度。對之,有作以下補充說明必要,祈能有助於問題的釐清與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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