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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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06 |
解釋爭點 |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李震山 本院繼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審查憲法增修條文之合憲性十四年後,再度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立法委員選舉方式及分配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所設百分之五門檻規定為審查對象,作成本件解釋。前解釋以「憲法部分規定違憲」收場,本件解釋則以「並未違反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由,宣告系爭憲法規定合憲。不論結果如何,司法審查憲法條文內容是否違憲,終究是罕見且令人側目的事,值得先略述其原委與可能產生的齟齬後,再續就政黨比例代表制所設百分之五門檻的合憲性問題,補充敘明己見,敬供參考。 壹、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憲法條文合憲性的光與影 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三條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之事宜,然而解釋只是方法或手段,透過解釋闡發憲法的精義及維護憲法的尊嚴與憲政秩序,才是目的,我國大法官因而也會被戴上「憲法守護者」(Huter der Verfassung)的桂冠。但當審理憲法規定是否違憲時,大法官如何從扮演忠誠為憲法辯護的角色轉換成中立的角色,又應如何基於維護憲法的核心價值或憲法內在價值的一致性,而本於良知客觀地去形成心證,絕對是一項嚴峻的挑戰。對此憲法理論與實務上棘手的老問題,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展現的態度是,為維護憲法的尊嚴與整全性,大法官不能默爾而息。惟有論者認為,修憲是國民主權的直接表現,依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有權經由修憲決定或調整人權清單、政府體制、國家目標等,應無其他機關包括不具充分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可得置喙之餘地;持此見解者,對於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持立場,必定是難以甘服。換言之,該號解釋固屬發光發熱之作,同時也在其光環之後投射出幢幢陰影,爭論不斷。 前揭解釋宣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很顯然的,該號解釋不願坐視「違憲的憲法規範」存在恐導致憲法朝破毀(Verfassungsdurchbrechung)的方向發展,乃將「違憲審查制度」作為憲法內建的自救或自衛重要機制運作之,而其防禦的範疇不僅是外在法令的牴觸,尚且及於內在的自我矛盾。當然,從憲法的尊崇性、司法的被動性、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衡平性下,審查憲法規範的合憲性應極為審慎。因此,該號解釋乃舉出含實體與程序的「重大明顯瑕疵」、涉及憲法原則「具本質重要性」、「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要件,希冀為自己劃上一條不容僭越的紅線,以免混淆釋憲者與修憲者角色,展現出「守護憲法」的理念格局與氣勢,具里程碑意義,本件解釋跟進之,是否會產生加乘效果而消除陰霾,尚難定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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