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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
本號解釋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席不能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敬供參考:
聲請案所涉主要爭點如下:為在政黨的層次,符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應以平等之方法行之的平等原則(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政黨參與分配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之要件中政黨得票率應超過5%之門檻是否過高,以及政黨最後分得之席次比率,是否應與跨過門檻之政黨的得票率相當。
壹、修憲機關不得違反憲法整體基本原則
與立法委員之選舉有關制度為憲法增修條文所增訂,因此如釋字第四九九號所釋,人民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其有無牴觸憲法之基礎原則。關於憲法增修條文之違憲審查,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文第二段釋稱:「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該號解釋理由第九段引用該段解釋文後續論「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既為憲法所賦予,亦應受憲法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係指對憲法忠誠,憲法忠誠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行使修憲權限之際,亦應兼顧。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見前引本院解釋續編,第十冊,三三三頁),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註一)。」憲法之增修內容是否有違民主共和國原則或國民主權原則,自當容由憲法所設置之釋憲機關為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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