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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春生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見解,本席敬表同意。惟對於以下數點,本席認為仍有未為明白論證之處,謹簡述個人淺見如下:
壹、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之意義
本號解釋乃繼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後,大法官(釋憲機關)第二次就修憲機關之修憲結果加以審查之特殊案件。本解釋基本上延續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對修憲機關之審查方向,大法官得就修憲機關之修憲程序及修憲內容加以審查,並明揭審查修憲程序與修憲內容界限之基準。亦即:
一、採修憲之界限說-修憲仍有界限存在
憲法學理上對於修憲是否有界限,為有爭議且尚未定論。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就國大修憲自我延長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之修憲案,宣告其違憲,係肯定修憲界限說之觀點,而本號解釋基本上採同一立場。
二、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櫫之審查違憲基準為程序上是否有重大明顯瑕疵(註一),修憲內容是否已變更憲法之本質重要性,且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而違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本號解釋亦維持此一標準。
貳、對本號解釋之淺見
一、本號解釋固四平八穩地,肯定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之立場,再次宣示修憲雖為國民主權之行使,但亦有其界限,即修憲程序界限以是否具重大明顯瑕疵;修憲內容是否合乎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其界限。惟本號解釋關於修憲內容之「保障人民權利」部分,進一步具體化為「未涉及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而此之基本權核心,與一般論及制度性保障之立法者不得侵害制度之核心間,究有何區別,則並未著墨。因後者只拘束立法者而不能拘束修憲者,則無法作為修憲界限之審查基準。
二、又本號解釋就系爭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為解釋,卻未觸及同規定中,婦女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之修憲結果之正當性問題。亦即,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四年新修正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政黨比例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之立法委員中,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有認為,基於臺灣目前婦女受教育之機會及教育程度已與男子無異,社會上亦無嚴重之性別歧視,是否仍維持此視婦女為「政治弱勢」選民階層之制度,應重新檢討,婦女保障制度是否應予廢止(註二),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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