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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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06 |
解釋爭點 |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
註八:美國1787 年聯邦憲法第5條後段規定:「1808年前的憲法修正,不得變更本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一款與第四款之規定。」而該兩「不可修改的憲法條款」,即是有關「奴隸買賣」的入境不得禁止的規定,20年內不得修正。詳見黃昭元,〈修憲界限理論之檢討〉,收錄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元照,86年,第196頁。惟憲法所允許的奴隸制度,一直到梭羅辭世的次年1863年美國林肯總統(Abraham Lincoln,1809-1865)宣告解放黑奴後,才開始較大規模擴散「禁止或排除種族歧視」之黑人人權保障理念。林肯總統該項政治上重大歷史成就,隨即呈現在以下憲法增修條文:一、1865年12月18日生效的第13條第1項規定:「美國境內或屬美國管轄區域之內,不准有奴隸制度或強迫勞役之存在。但因犯罪而被判強迫勞役者,不在此限。」二、1868年6月16日生效的第14條第1項,對美國公民「不得拒絕給予法律上平等保護」之規定。三、1870年3月30日生效的第15條第1項規定:「美國或其任何一州,對於美國任何公民之投票權,不得以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否定或剝奪之。」凡此,皆是付出內戰慘痛代價後由總統或國會立法行為所致,司法違憲審查並未明顯發揮所謂「寧靜革命」的力量。美國經司法實務的發展,其聯邦最高法院認修憲條文的內容是司法可審查的對象,並非不受司法審查的政治問題。見黃昭元,同前註,第200頁註54-56,第203頁註63。 註九:以上兩句引言原文分別為:1.Die Gleichbehandlung aller Staatsburgerbei der Ausubung des Wahlrechts ist eine der wesentlichenGrundlagen der Staatsordnung. 2.Differenzierungen bedurfen zuihrer Rechtfertigung stets eines besonderen, sachlichlegitimierten, "zwingenden“ Grunden. Vgl. BVerfGE 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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