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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等規定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理由:
  1. 憲法之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修憲機關,基於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位階相同。
  2. 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憲法條文中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如第 1 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2 章人民基本權保障核心內涵,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3. 憲法第 129 條關於選舉以平等方法行之之部分,係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17 條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空間,惟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4. 憲法增修規定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 34 席,係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5. 所設 5 ﹪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現象,惟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況觀近年選舉結果,並未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可能,是無損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選罷法規定係依憲法增修條文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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