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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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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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示 | ||||
三、葉百修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改變釋字第七0八號解釋之適用,限縮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對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予以逕行強制出境,所應適用之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以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之事由,逕由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加以規範,放寬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與標準,非但與本院歷來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意旨嚴重背離,更加可能斲傷本院長期辛苦建立的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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