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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本案聲請能否依據本號解釋聲請再審,獲得救濟,誠屬難測
  1. 本件解釋針對系爭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得逕行強制出境)及第二項(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以及強制出境辦法第五條(關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事由規定),雖已勉力宣告違憲,並使限期失效,然無權宣告本案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違憲,並廢棄之。
  2. 本案聲請能否依據本號解釋聲請再審,獲得救濟,誠屬難測。 法官當以保護人權為天職,一如軍人當以保家衛國為天職,本案聲請人既因違憲之法規,而遭「收容」(剝奪人身自由)並拆散婚姻家庭達 126 日,法官焉能(何忍)視若無睹?!本件解釋益證建立「憲法訴願制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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