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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重點提示
二、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本號解釋未能進一步宣示:「擬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並應有訴願之機會;且於訴願決定前,原強制出境處分原則上應暫時停止執行」,不無遺憾
  1. 本號解釋雖確立: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強制出境」處分時,應遵循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惟關於此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多數意見僅同意給予擬受強制出境處分人「申辯之機會」,而未能進一步宣示:「擬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並應有訴願之機會;且於訴願決定前,原強制出境處分原則上應暫時停止執行」,不無遺憾。
  2. 按現制下,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並不因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而暫停執行 ;然遷徙自由(屬廣義之人身自由 )之剝奪輒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且訴願決定作成前,擬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通常已經強制出境。
  3. 是僅許「經許可合法入境」而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辯」,實務上恐難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4. 尤以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配偶出境,影響人民之婚姻及家庭關係至鉅,更應予提起訴願且暫停執行原強制出境處分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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