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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解釋要旨
一、兩岸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逕行強制出境、同條第 2 項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均違憲。理由:
(一)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人民,其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
(二)第 18 條第 1 項逕行強制出境未予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三)同條第 2 項之暫予收容:
1.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之意旨,亦未明定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未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
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過度剝奪人身自由之虞,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均有違背。
二、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強制出境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事由卻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應至遲於屆 2 年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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