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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多數意見超脫以往釋憲實務所採行之「實質援用」判斷標準,而毫無理由地認定有實質援用之情形,殊不足取

1. 本席曾於釋字第 698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提及,先前釋憲實務採取「實質援用」之概念,主要係為適度擴張審查範圍及於確定終局裁判「未直接適用」之法令 。在此理解下,自應謹慎判斷有無實質援用之情形,否則將可能因標準模糊不明或過於寬鬆 ,而使違憲審查機關面臨標準浮動之批評,亦大大減損解釋之審慎性。在釋憲實務的操作上,實質援用應限於( 1 )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內所敘明之法律見解,實際上與該判例之判例要旨之形式及內容俱相符合;及( 2 )確定終局裁判中之若干用語與相關判例意旨相同,此二種情形 。
2. 多數意見係由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判斷」,逕認有實質援用系爭決議內容 3 之情形。但如仔細比對系爭判決所論述之內容 與爭決議內容 3 之內容 ,前者係以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作為主要之論述依據,而後者僅表示法律見解之結論,並未說明其立論依據。按行政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本得依據憲法或法律表示其見解,而不受行政規則(行政機關解釋令函)之拘束。系爭判決所論述之內容,恰足以顯示此一憲法規定之意旨,多數意見究意憑何理由認定行政法院法官作成系爭判決時有實質援用上述系爭決議內容 3 之情形?
3. 再從多數意見引用本院先前採用實質援用概念之相關解釋(本院釋字第 399 號、第 582 號、第 622 號、第 675 號、第 698 號解釋)檢視,本案與相關解釋之實質援用情形,全然不同。
4. 綜上所述,本案多數意見忽視系爭判決係以「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作為論述依據,而與上述系爭決議內容 3 顯然不同;另其雖以過去認定有實質援用之解釋先例作為依據,本案情形卻又不符合各該解釋先例憑以認定有實質援用之情形或條件,如此恰足以否定其所稱「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其已實質援用」之說法。多數意見顯已超脫以往釋憲實務所採行之實質援用判斷標準,而毫無理由地認定本案有實質援用之情形,殊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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