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
||||||||||||||
---|---|---|---|---|---|---|---|---|---|---|---|---|---|---|
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 ||||||||||||||
三、林錫堯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系爭決議內容,僅係主管機關就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之規定,如何計算成本費用之問題,本於職權,參酌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及租稅公平原則等,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姑不論其見解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充其量僅係命令牴觸法律之問題,且上述系爭決議內容並未變更法律(尤其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稅基,而是對法律已規定之稅基表示之法律見解,故不能逕認其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換言之,上述系爭決議內容應不生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問題。 另關於多數意見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10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已實質援用上述系爭決議內容 3 乙節,本席認為,其認定實質援用,不僅未符合過去釋憲實務所採行實質援用之判斷標準,亦未說明理由,不無率斷之嫌
|
||||||||||||||
< 1 2 3 4 5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