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
||||||||||||||
---|---|---|---|---|---|---|---|---|---|---|---|---|---|---|
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 ||||||||||||||
二、蘇永欽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件解釋認定財政部賦稅署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一(五)決議 1 與 3 (下稱系爭決議 1 與 3 )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再援用,本席以為論理過於牽強,僅藉租稅法律主義之名否定了專業法院就相關問題的一貫見解,卻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憲法觀點,十分不妥,故提出不同意見如後。惟本件解釋並未否定系爭決議有關成本不得重複列報的基本精神,此部分的闡明本席仍敬表同意,其對於原因案件如何救濟,始符解釋意旨,十分重要,本席擔心因解釋理由過於簡約而使人無所適從,甚至因不當救濟而造成租稅上更大的不公平,特再就解釋對原因案件應有的效果表示管見,以供參考。
|
||||||||||||||
< 1 2 3 4 5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