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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3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池啟明提出、大法官 黃璽君加入
本件聲請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憲法案件,多數意見認為(1)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O四三號函一(五)所載決議(下稱系爭決議)1與3[1],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下稱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而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O三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理由中雖未明確援用系爭決議3,但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其已實質援用,應予一併受理,同為違憲之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七五號、第六九八號解釋參照)。(3)聲請人指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八八號判決援用系爭決議3,聲請釋憲部分,應不予受理等情。對(3) 部分之不受理決議,本席敬表同意;惟多數意見就(1)(2)部分所為違憲之解釋,本席歉難認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
一、多數意見認定「實質援用」之理由顯欠完備
多數意見僅泛謂系爭判決理由中雖未明確援用系爭決議3,「但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其已實質援用」,因而一併受理。並未如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四號、第六七五號各解釋理由書第一段[2],俱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實質援用」之理由,對系爭判決獲致結論之依據為何?此依據與系爭決議3之關聯性如何?如何據以認定系爭判決實質援用系爭決議3之理由?全未論述說明清楚。按大法官為確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違憲審查之目的,防範規避審查,認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形式上雖未明載引用法令之名稱、條次、案號、文號,但經判斷實質上係引用法令之內容而據以作成裁判之基礎者,為實質援用該法令,該法令經人民聲請解釋,即得作為釋憲之客體,此經本院大法官著有上述解釋可資參照。惟此「實質援用」係大法官依職權認定確定終局裁判有無適用解釋客體,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適用」之闡釋,其應用於具體個案,自應詳細說明如何認定「實質援用」之理由,表明受理審查該客體並非出於恣意,亦非訴外裁判,以杜群疑。故上述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等解釋,即於解釋理由書第一段開宗明義說明如何認定「實質援用」之理由[3]。乃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僅以上述泛泛之詞認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已實質援用系爭決議3,顯屬理由不備,難昭信服。
二、「實質援用」之意涵
依多數意見援引之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七五號解釋,以及另一第六四四號解釋,所闡釋實質援用之態樣,大致分為三類:
1.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解釋意旨,均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所載法律見解,形式上雖未明確載明具體援用何項法令、判例、決議,但由其法律見解或論述之內容判斷,係以系爭函釋為判決基礎,或核與系爭判例、決議之內容相符合,因認各該判決係實質上援用系爭函釋、判例、決議作為判決之基礎,而得以之為解釋之客體。此係確定終局判決理由雖形式上未載明援用之法令為何,但據該判決理由所載法律見解或論述內容判斷其實質援用之法令,乃認該法令得為解釋客體,並未逾越該判決之內容與範圍。
2.本院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以,聲請人雖僅對規範行為要件之法律聲請釋憲,但行為要件與法律效果要件必須合併適用,始能達成規範目的;且確定終局判決維持主管機關所為不予許可之行政處分,而該行政處分既已適用效果要件之法律,因認確定終局判決亦已實質援用規範效果要件之法律,而應一併審查,仍在該判決所適用法律之範疇內為審查。
3.本院釋字第六七五號解釋則以,確定終局判決記載引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七OOO九五三一O號函為判決之基礎,而該函係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作成,因此認為確定終局判決已實質援用上開條項之規定,此係以確定終局判決引用之函令所依據之法律為解釋客體,亦未逸出上開判決所據以獲致結論之法令範圍。
至於多數意見所援引之本院釋字第六九八號解釋,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明明白白記載係援用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五七二七五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五六一六號令,並說明「該等函令核與相關法規,並無不合」,足見該法院經斟酌後始予援用。而該號解釋卻認上開七十三年函及九十二年令嗣經財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O九六O四五O一八七O號令廢止,並涵括其內容為由,無視法令本有新舊法令比較適用之法則,而逕認該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前揭九十六年令,有違上述第三九九號等解釋所建構「實質援用」之法則,其不足取,業經本席於本院釋字第六九八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詳加評論,爰不再贅述;何況該第六九八號解釋與本件情節不同,本無援引參考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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