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1)權利<br>(2)正義、正當(性);合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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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ight,(1)權利
(2)正義、正當(性);合法
中文:(1)權利
(2)正義、正當(性);合法
解釋:(1)權利被認為是與法律相一致的為某一行為或佔有某物的自由,或者更嚴格地說,如果侵犯這種為某一行為或佔有某物的自由,則將受法律制裁。在最一般的意義上,權利既包括以某種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為法律所保護者),也包括迫使特定的人為或不為某一特定行為的權力(為法律所強制者)。法定權利〔legal right〕是指「經國家同意並受國家支持的而屬於某人的對他人行為進行控制的能力」。任何權利都涉及以下要素:被授予權利的人(權利主體)、負擔相應義務或責任的人(義務主體)、作為或不作為(權利客體)、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標的(即權利所指向的人或物,如在所有權中)。它可分為抽像含義和具體含義。在抽象含義上,指正義或道德正當性,即與法律規則或道德原則相符者,其含義與拉丁文中的「jus」相合;在具體含義上,則指前述之定義,再細述之,則如:1由憲法、制定法或判例法所保障的或由於習慣而被主張的一種權力、特權或豁免權;2對財產標的的所有權或利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如轉讓或贈與);3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某一特定行為的合法的、強制性的請求權;4在自己被剝奪或失去佔有時,有從他人處得以恢復之權,此時,該權利帶有「請求權」之力。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對權利作如下分類:1根據其最終目的,可把權利分為主要的(實體的、原始的)權利或附從的(從屬的、制裁的)權利。主權利〔primary rights〕是指不依靠現存權利而產生的權利,例如甲與我簽訂合同,甲應支付給我50英鎊,我獲取該項支付的權利即為主權利。主權利又分為兩種:作為社會成員都可得到的權利和非因社會成員身份而是基於特定關係所生之權利。前者包括人身(絕對)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公共權——即由社會成員對國家財產或受制於公共使用的私人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如對海洋、適航流域、公路、公園的權利;後者則包括基於所有權關係、合同關係、婚姻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從權利〔secondary rights〕則是為保護或強制實施主權利而產生的權利,也可分為兩種:禁止性(或保護性)的從權利〔preventive or protective secondary rights〕和救濟性(或補償性)的從權利〔remedial or reparative secondary rights〕。前者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主權利的侵害或致主權利受損,它既可以請求法院幫助而由強制執行得以實現,也可由當事人自己實施從而以非司法方式得以實現;後者也可采司法方式和非司法方式,並可細分為恢復原狀權〔rights of restitution or restoration〕、強制執行權〔rights of enforcement〕、清償權或賠償權〔rights of satisfaction or compensation〕。2根據因其負擔的義務的本質,權利可分為對物的權利〔right in rem〕和對人的權利〔right in personam〕,前者又被稱為對物權〔real rights〕、一般權〔general rights〕或對世權〔rights against the whole world〕,相當於拉丁文「jura in rem」,是指對一般人附設義務的權利,其義務主體既可以是世上的任何人,也可以是世上除特定某些人以外的任何人,對物權總是一種消極性〔negative〕權利。後者又被稱為對人權〔personal rights〕、相對權〔relative rights〕、針對特定人的權利〔rights against determinate persons〕,相當於拉丁文「jura in personam」,是指對限定的人附設義務的權利。例如,甲同意支付給我50英鎊,我獲取該項支付的權利是對人權,並屬於主權利;而我的行為自由權,只要未侵犯他人權利,則是對物權,如果乙以拘禁或毆打方式侵犯我的自由權,則我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該項賠償請求權利屬對人權,並屬於從權利。對人的主權利根據其被要求的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可以是肯定的(或積極性的)或消極性的,故若甲與乙締結合同,同意不在某地從事業務,則乙對甲享有消極性權利。對人的主權利可分為:絕對的和相對的、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人身性的和可轉讓的、完全的和不完全的。3根據對財產標的所有關係,可將權利分為絕對權和限定物權〔absolute and qualified〕。前者在任何時候和任何目的均賦予主體對物的絕對支配;後者則指為特定目的或在特定情況下由物的佔有人享有權利,例如受托人〔bailee〕在受托物被他人非法取占的情況下享有回復受托物的權利。4權利還可分為普通法權利和衡平法權利〔legal or equitable〕。前者發生在某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和救濟權〔legal title and remedy at law〕的情況下,後者則指只在衡平法上才可被執行的權利。但在程序上,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無論普通法權利還是衡平法權利,均依單一訴因而在同一法院被執行。
(2)該詞的抽像性含義,它指與法律規則或道德原則相一致的,相當於拉丁文「jus」,表示抽像法,而該抽像法被認為是所有權利的基礎或對所有實證法賦予正義特徵的道德原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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