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gatio praetoriae,裁判官法之債,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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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obligatio praetoriae,裁判官法之債
中文:裁判官法之債
解釋:〈拉〉
(羅馬法)
羅馬人認為債之效力只能源於實在法〔positive law〕,他們最初所承認之債僅指與市民法〔jus civile〕所嚴格限定的形式一致之債。後來,裁判官司法管轄權〔praetorian jurisdiction〕的行使改變了這種情況,引入了新類型之債並提供執行方法。此後,優士丁尼採取了市民法之債〔obligationes civiles〕與裁判官法之債〔obligationes praetoriae〕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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