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在陪審團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僵局時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示,要求陪審員應認真聽取並尊重彼此的意見,努力作出一致裁斷。因在1896年艾倫訴美國〔Allen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該指示獲得最高法院的允准,故得名。也稱為強迫性指示〔dynamite charge; shortgun charge〕、三級指示〔third degree charge〕。在某些州禁止使用艾倫指示。在允許使用艾倫指示的州,主持庭審的法官在作出此指示之前應仔細全面地審查它將對陪審團作出裁斷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