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1-阿正週記11.協商制度在我國早已存在
法律小小說 - 阿正週記
協商制度在我國早已存在
上週談到協商制度的問題時,阿正暗示了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經存在了協商制度,那麼是哪些條文呢?首先是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七十九年增訂,八十六年修正),其次則是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這兩個條文在概念上都應該是屬於量刑的協商,因為從條文上我們無法得到對於起訴罪名可以協商的結論,而只有在刑度上可以調整而已,而由我國不採當事人處分主義也可以推出相同的結論。

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的部分,最重要的問題是與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所揭示的自白必須具有任意性與真實性的原則有所扞挌。如果檢察官以求刑利誘甚至脅迫被告而取得自白,所取得之自白應在證據取得禁止之列,也就是不得做為論罪之依據;但是如果不是檢察官有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的職權,這個條文豈非具文?

另外,在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為協商之依據時,除了有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的問題外,另一個問題是與基於不自證有罪原則而導出之緘默權衝突。……(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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