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證照考試民間公證人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民間公證人應考時間
工作項目 112年民間公證人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2/8/18(五)~8/20(日)
民間公證人應考資格
類科 應考資格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3.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4.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民間公證人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如下表科目欄★ ) ,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 詳細科目請依考選部網站公布為準 ) 。

考試科目 專業科目:
  1. 民法★
  2. 商事法★
  3. 英文★
  4. 公證法★
  5.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應試科目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 ( 當年是否發放法條本,依簡章公告為準 )

共同科目:

  1. 中華民國憲法★
  2. 國文
及格標準
  1.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 107年11月考試院配合修正專技考試規則有關「國文」科目題型之規定,刪除列考測驗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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