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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瘋高點FB 小編(國考用紙圖檔或word檔)
A公司為位處B市之半導體企業,其並取得B市所核發之「高科技汙染廢棄物處理廠」營業許可。自109年起,由B市都發局提出並經內政部核定所推動之「產業升級2.0及附屬科技城都市計畫」中,A公司所處之C地即被該計畫劃入5年定期通盤檢討(下稱「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之社會住宅預定地用地,惟A公司不服。B市為推動該計畫,即派員前往A公司查明A公司之狀況,乃發覺A公司有大型違建群。故B市於109年2月5日對A公司發「違建補辦程序通知單」(下稱「甲函」),認定該建築群為違法建物,限A於109年3月1日前補辦建照核發之程序,否則依相關違章建築處理法規定辦理。A置之不理,B市繼於109年3月10日對A發「違建拆除通知書」(下稱「乙函」),認定A甲為違建,命甲限期4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違建群,否則派員強制拆除。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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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公司對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否提起行政爭訟救濟?如可提起救濟,試問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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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欠缺周遭居民1/3以上同意之程序,從而程序有瑕疵不能補正,試問行政法院得為如何之判決?該判決對同被劃入於該通盤檢討範圍內之D公司有無效力?(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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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問甲函及乙函之性質為何?A公司對甲函及乙函不服,可否提起救濟?(15分)
擂台賽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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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投稿恕無法參賽,答題字數需100字以上,請勿一稿多投,經發現抄襲他人或參考書擬答,即取消活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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