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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五等-錄事工作內容
自民國94年之後,依據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23、§39、§53中規定可知,錄事已有官職等任用之限制,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後方得任用,95年起司法特考五等設置「錄事」類科,有別於五等庭務員分發單位,除了各級法院外還會分至檢察署,故錄取名額眾多且穩定每年對外招考。司法五等特考相當於公職考試中於初考,考取之後得擔任委任1~3職等工作。另每年四月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也設有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法條 | 「法院組織法」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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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地方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39 條 | 高等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53 條 | 最高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71 條 |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錄事的工作內容以行政、文書處理為主,與書記官有密切合作,錄事常是書記官的行政助理,負責電腦文書處理及繕寫等工作,例如:傳票繕打、通知、裁定、卷宗紀錄彙整、訴訟文書裝封寄發、紀錄封存等。錄事錄取人員,在訓練期滿前應繳交中文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司法五等考題均是選擇題型態,且應考資格並未侷限於法律人,凡年滿 18 歲以上有志青年,均可報考。如此良機,有志者豈可錯過!
錄事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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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應考五等錄事考生,在應考策略上選擇四等法院書記官來作考試的準備,由於科目相近 ( 四等書記官另加考民法、刑法,但熟讀實體法在程序法上更能駕輕就熟 ) ,或在考取五等錄事之後,立刻投入再應考四等其他類科考試,均有不錯的成績表現。
錄事分發與福利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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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
11,985 元 | 18,250 元 | 30,235 元 |
加上加班費、獎金等福利,工作薪資約 32,000~35,000 元。
錄事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 10 月下旬。(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選填志願期間預計於 12 月中下旬。(四)分配結果預計於 12 月下旬公告於網站,並另行以公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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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津貼 | 1、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