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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4年之後,依據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23、§39、§53中規定可知,錄事已有官職等任用之限制,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後方得任用,95年起司法特考五等設置「錄事」類科,有別於五等庭務員分發單位,除了各級法院外還會分至檢察署,故錄取名額眾多且穩定每年對外招考。司法五等特考相當於公職考試中於初考,考取之後得擔任委任1~3職等工作。另每年四月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也設有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法條 | 「法院組織法」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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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地方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39 條 | 高等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53 條 | 最高法院置錄事,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71 條 |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錄事的工作內容以行政、文書處理為主,與書記官有密切合作,錄事常是書記官的行政助理,負責電腦文書處理及繕寫等工作,例如:傳票繕打、通知、裁定、卷宗紀錄彙整、訴訟文書裝封寄發、紀錄封存等。錄事錄取人員,在訓練期滿前應繳交中文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司法五等考題均是選擇題型態,且應考資格並未侷限於法律人,凡年滿 18 歲以上有志青年,均可報考。如此良機,有志者豈可錯過!
錄事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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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應考五等錄事考生,在應考策略上選擇四等法院書記官來作考試的準備,由於科目相近 ( 四等書記官另加考民法、刑法,但熟讀實體法在程序法上更能駕輕就熟 ) ,或在考取五等錄事之後,立刻投入再應考四等其他類科考試,均有不錯的成績表現。
近年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量增加,用人機關也因應用人需求,除了按照規定陳報預估缺額之外,於考試放榜前亦會另增需用名額(如下表之增額人數)。106 年司改總結會議中,甚至有部分司改委員疾呼「法院及檢察署已成為血汗工廠!」未來新增員額將優先配置給院檢基層,主要用來增加書記官、法警、錄事等基層輔助人力。另司法機關配合將於111年實施之「憲法訴訟法」,立法院院會108年12月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現行第三類司法機關員額最高現為13900人,為因應新法新制運作,調高為15000人,增加1100員額,因此這幾年應試司法特考各類別正是最佳時機。
年度 | 報名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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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公告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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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3,139 |
2,197 |
原公告 43 (增額至90) |
82.2 |
4.1% |
107 | 3,433 |
2,494 |
原公告 29 (增額至74) |
82.65 |
2.97% |
106 | 3,888 |
2,879 |
原公告 39 (增額至 105) |
83.8 |
3.65% |
105 | 4,467 |
3,264 |
原公告 54 (增額至 98) |
83.70 |
3.00% |
104 | 4,488 |
3,252 |
原公告 49 (增額至 85) |
83.30 |
2.71% |
103 | 4,614 |
3,422 |
原公告 40 (增額至 72) |
84.35 |
2.10% |
102 | 5,611 |
4,145 |
原公告 31 (增額至 75) |
89 |
1.81% |
101 | 7,288 |
5,169 |
82 |
88 |
1.59% |
100 | 6,329 |
4,723 |
32 |
90.5 |
0.67% |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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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
11,985 元 |
18,250 元 |
30,235 元 |
加上加班費、獎金等福利,工作薪資約 32,000~35,000 元。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 10 月下旬。 (108 年度為 10 月 17 日放榜)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選填志願期間預計於 12 月中下旬。 (108年於 12 月 11~17 日選填) (四)分配結果預計於 12 月下旬公告於網站,並另行以公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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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錄事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津貼 | 1、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