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合同、契據、交易或其他行為,如果其沒有法律效力,或者不具有當事人所意圖產生的法律效力,則屬於無效。它可以產生附帶的法律後果,例如無效的協議可能導致當事人受到處罰,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屬於合謀的,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合同或其他行為是否無效由各個部門法,例如婚姻法、合同法、遺囑法等,根據各種不同情況和理由而予以規定。如果某一行為或交易中存在無效因素〔vitiating factor〕,例如行為非法〔illegality〕、不道德〔immorality〕等,則該行為或交易自始無效〔void ab inito〕,而不管該無效瑕疵是否在行為成立時即被發現。在英格蘭,契據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被認定為事後無效〔void ex post facto〕。例如,某一正當達成的契據在事後由於一方當事人的欺詐或懈怠而致契據的實質部分被更改的,則可能導致該契據無效。無效不同於可撤銷的〔voidable〕,並且兩者的區分在實務中具有重要意義。無效表示絕對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銷則表示該行為既可以被認定為無效,也可以被確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