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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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中文:《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解釋:是反對二戰期間納粹屠殺猶太民族暴行的產物。本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由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並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消滅民族、種族、宗教等群體,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罪行:1殺害該群體的成員;2致使該群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群體處於貧窮等生活條件下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生命;4強制施行蓄意防止該群體生育的措施;5強制將該群體的兒童轉至其他群體。公約規定了個人責任原則,即犯有滅絕種族罪的犯罪分子對其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據該公約,罪犯應受國家的或國際法庭的審判並可實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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