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50年6月3日以9比0全體一致作出判決的一起重要案件。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實行種族隔離的黑人法學院沒能給黑人提供與白人法學院同樣的教育機會,因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赫曼·瑪麗曼·斯韋特〔Heman Marion Sweatt〕是得克薩斯州休斯敦市的一名投遞員,打算做一名律師。但在1946年卻被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拒之門外,原因在於他是非裔美國人。斯韋特向有關機構尋求幫助,儘管得克薩斯州依最高法院1938年密蘇里(根據蓋恩斯的告發)訴加拿大〔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一案的要求,迅速為該州內的非洲裔美國人建立了一所合乎標準的法學院,斯韋特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所新建的法學院客觀上無法與得克薩斯州法學院相提並論,即使可以,這所新建的法學院也仍缺乏使其成為著名法學院的不可預測的因素,如教工的聲譽、傳統、歷史,這是新建學校難以達到的要求。因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要求斯韋特進入先前所有白人州法學院。斯韋特案是美國歷史上涉及種族關係的代表性案件,儘管其適用範圍要比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判決狹窄,不過很清楚它已使1896年普萊西訴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 (1896)〕一案所確立的隔離但平等標準失效,至少在州立高等教育方面如此,其蘊涵的意思是這一原則在任何公共生活領域內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