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經有權機關批准認可,通常以基本原理〔maxim〕或者邏輯命題〔logic proposition〕的形式表達的、具有普適性的法律原則。之所以稱為「原則」,是因為其在有疑問的案件中作出判決時所起到的指導或規範作用。因對法律原則的具體適用過程中不允許有自由裁量權,因此該項原則有時又被稱為「法律至上」〔supremacy of law〕。 (2)與人治相對,與「以法而治」〔rule by law〕相區別,與前者的區別在於法治是以法律而非個人的意志決策的依據;與後者的區別在於在法治中法律已被視作一種價值取向而不僅僅是一種治理的工具。「法治」是一個極端重要的概念,其歷史與西方文明差不多同樣悠久。但其具體含義依語境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最常見的含義是指與恣意的人治相對,根據現存既定規則(法律)進行的治理。第二個含義是指「法律之下的治理」〔rule under law〕,即無任何人或政府機構凌駕法律之上或者超越於法律許可之外。第三個含義是指治理應符合更高的法律〔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即,任何成文法律如果不符合某些非成文的、然而普遍存在的公正、道德性和正義等原則,則政府不得強制執行。這些含義意味著法律作為規則儘管具有某些功能性作用,但並不表明它是作為一種純粹的工具而存在的。它實際上暗含了對於公民個體的至上價值和尊嚴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