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根據1953年5月28日公告的《君主尊稱法》〔Royal Titles Act〕,女王的尊稱是: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之恩惠,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她的其餘國土及領土上的女王,英聯邦國家的首腦,護教者。此前,按照1901年《君主尊稱法》增加了「大不列顛海外自治領」〔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一詞,按照1876年《君主尊稱法》增加了印度女皇這一尊稱,更早的君主尊稱則分別源自1706年《與蘇格蘭合併法》〔Union with Scotland Act〕和1800年《與愛爾蘭合併法》〔Union with Ireland Act〕。同期的其他英聯邦成員國採納了「女王尊稱」的形式,如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新西蘭等。此時的印度並未向君主宣誓效忠,但仍作為英聯邦的一個成員並承認女王為聯邦的首腦。